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丛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今日起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它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个体工商户可缴存提取公积金 《条例》共分7章55条,体例基本上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同时,针对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创设了一些执行性、补充性规定。《条例》规定了多项保障民生的内容,包括扩大缴存范围,让更多人参加公积金互助储蓄。明确规定“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缴存提取公积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扩充了缴存主体范围,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面,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这一互助性储金。 有特殊困难可缓缴公积金 《条例》明确了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患重大疾病可提取公积金 规范、细化了公积金提取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廉租房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据悉,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5年建立以来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突破100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6亿元,提供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6977.19万元,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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