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将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同时停止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按照规定,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与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参保信息,对于本人基本信息有误的,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修正。对于基本信息无误的,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协助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卡。如在原工作单位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主动申报,可继续使用。如若社会保障卡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本人负责按现行的社会保障卡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首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在申请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时,按照上述程序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据介绍,参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担负,个人不缴费。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统一申报缴费。参保费用标准为: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缴纳;另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以2009年为例,全年共需缴纳1303.76元。其中含大额医疗费救助200元。
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次日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 门(急)诊: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
2.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1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7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3. 门诊特殊病:1300元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4. 大额医疗费救助:同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万元至30万元的医疗费用, 报销80%。
有以下情况的将不能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二)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三)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死亡的;
(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失业人员若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中止其医疗保险费缴纳资格,待重新办理申领手续之月起,恢复其缴费资格和药费报销,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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